相關附件:
開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開平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
暫行辦法》的通知
開府辦〔2025〕1號
KPFG2025001
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管委會,市有關單位:
《開平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開平市發展和改革局反映。
開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月26日
開平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動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合理布局、規范建設,提升充電基礎設施技術水平和運營服務能力,構建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構建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3〕19號)、《關于進一步提升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服務保障能力的實施意見》(發改能源規〔2022〕53號)、《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十四五”規劃》(粵能電力〔2021〕11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的充電基礎設施包括三類:
(一)自用充電基礎設施,指購買和使用電動汽車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在其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專用固定停車位上建設的為其自有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
(二)專用充電基礎設施,指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辦公場所等專屬停車位建設的,僅為特定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以及在公交車、客運汽車、出租車、物流環衛等專用車站場建設的,僅為特定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
(三)公用充電基礎設施,指在公共停車場(包含住宅小區共用停車場、商業停車場)、加油(氣、氫)站、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區域規劃建設的,面向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
第三條 全市行政區域內充電基礎設施的規劃編制、投資建設、運營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四條市發展改革局牽頭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市消防救援大隊等部門以及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翠山湖管委會,按照“科學布局、供需匹配、創新融合、安全便捷”的總體原則,編制全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電力設施規劃、路網規劃、停車設施規劃、消防規劃等規劃進行有效銜接。
第五條 綜合國家、地方對充電基礎設施的相關標準,各類充電基礎設施配置場景的相關要求如下:
(一)居住區停車場所。在居住區建設以智能有序慢充為主、應急快充為輔的充電基礎設施。新建住宅停車位應100%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鼓勵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開展居住小區充電基礎設施“統建統服”,統一提供建設、運營、維護等服務。
單位內部停車場所。在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工業園區等內部停車場,建設快慢結合的專用充電基礎設施,并鼓勵對公眾開放。
(三)專用停車場站。公交、環衛、通勤、物流、警務等專用停車場站按需建設配備充電基礎設施,鼓勵有條件的專用場站對公眾開放。
(四)城市公共停車場所。在商業中心、工業中心、休閑中心等建筑物配建停車場以及交通樞紐等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旅游景區以及具備停車條件的可利用場地,建設以快充為主的充電基礎設施。鼓勵在具備條件的加油(氣、氫)站配建公共快充樁。
(五)高速公路服務區。鼓勵高速公路服務區按照不低于小型客車停車位10%的比例按需配建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
(六)農村地區停車場所。在人口集聚度高、車流量大、電網路網配套好的城鄉結合部、村委會等建設公共大功率快充站,在大型村鎮、鄉村旅游重點村以及農產品物流基地、集中安置區等建設快慢結合的充電基礎設施,形成家庭慢充為主、公共快充為輔的農村地區充電網絡,實現充電基礎設施“村村全覆蓋”。
第六條 規劃實施過程中,可根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規模和充電基礎設施布局需求進行適時調整,調整后由編制單位按程序公開發布實施。
第七條 市發展改革局承擔統籌推進全市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建設的主體責任,負責落實本市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任務。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八條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在其依法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停車場所上投資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引入社會資本投資建設。
第九條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行簡化的辦理手續,涉及發展改革、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消防、交通、城管、供電等有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充電基礎設施配套供電建設及報裝規定:
(一)自用充電基礎設施。由用戶直接向開平供電局申請接入報裝,物業服務企業應支持和配合建設,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借機收取費用。用戶、充電基礎設施安裝方、物業服務企業三方在安裝前可簽訂電動汽車自用充電基礎設施安裝承諾書,用戶按照相關管理規定向物業服務企業報備。
(二)專用充電基礎設施、公用充電基礎設施。如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涉及自然資源、城鄉規劃、道路管理、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相關規定的,應根據相應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辦理。需增容改造的,向開平供電局提出報裝申請。
(三)在住宅小區公用范圍建設充電基礎設施,
應當取得法定比例數額的業主同意,不得侵犯業主的合法權益。
(四)開平供電局應對充電基礎設施安裝建設提供電網接入支持,并提供便民措施。
第十一條 充電基礎設施及配套電網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相關技術標準、設計規范和管理要求。
第十二條 充電基礎設施的計量性能應符合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規定。
第十三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消防規范并配置電器專用消防設備,符合市容市貌管理和市政設施管理的相關規定。充電基礎設施在公路兩側建設應符合公路管理的相關規定,不得在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內建設。
第十四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主體應當承擔充電基礎設施維修、更新、養護責任。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登高作業和人員疏散逃生等。在平時用作停車位的人防工程中安裝充電基礎設施的,需符合人防部門的相關監管要求,不得損害影響戰時防護功能。
第十五條 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完成后,可按相關規定進行驗收,以確保充電基礎設施能符合相關標準及能夠安全使用。
第十六條 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在居民住宅、商業停車場等地安裝充電基礎設施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支持和配合開展現場勘查、用電安裝、施工建設等工作。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十七條充電基礎設施經營場所應當設置完備的充電基礎設施標識標志,并設置服務指南,包括運營單位名稱、運營時間、充電基礎設施參數、操作流程、收費標準、支付方式以及服務和投訴電話等內容。
第十八條鼓勵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為本企
業運營的充電基礎設施購買安全責任保險。鼓勵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購買財產險、產品責任險、火災險等險種,保護使用者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可向用戶收取電費及充電服務費,費用收取應當明碼標價并符合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當綜合運用互聯網、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技術,提升充電服務的智能化水平,促進新能源汽車和智能電網間能量與信息的雙向互動。
第二十一條充電基礎設施不再運營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當向開平供電局辦理拆表銷戶手續,處理充電基礎設施,并于當月將設施處理信息上報市發展改革局。
對于應備未備建設項目、強制檢定不合格以及存在安全隱患的充電基礎設施,由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需具備良好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能力,健全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對充電基礎設施及運營網絡定期維修保養、升級改造及配套服務,建立服務投訴處理機制,及時處理充電基礎設施故障和用戶咨詢、投訴。
第二十三條 運營管理模式:
(一)對于公用充電基礎設施,應當由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主體經營管理,并提供充電基礎設施維修保養及其他配套服務。
(二)鼓勵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公共機構等單位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者合作,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形成優勢互補、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
(三)鼓勵各類投資者將充電基礎設施委托給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者統一管理。未委托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統一管理的充電基礎設施,投資者可與所在物業服務企業通過簽訂服務協議等方式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保障充電基礎設施安全、規范運行。
第五章 安全主體職責
第二十四條 按照“誰投資、誰收益、誰負責”原則,充電基礎設施各方主體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做到“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
第二十五條公用、專用充電基礎設施驗收通過后,可向法定計量技術機構申請檢定。鼓勵公用、專用充電基礎設施在完成驗收及檢定后再投入運營和使用。此前已經投入的,可補充驗收和檢定。
第二十六條安裝自用充電基礎設施的,以充電基礎設施線路接入公用電網的連接點為投資分界點,按產權歸屬確定供用雙方建設運維范圍,由開平供電局會同用戶或委托的電動汽車銷售企業、充電基礎設施所在場地管理方到現場進行用電、施工可行性勘察,確定項目是否具備建設條件后方可施工,充電基礎設施所在場地管理方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七條 公共建筑配建的地下停車場如需設置快充設施,應在同一防火單元內集中區域布置,其他要求應按有關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執行。
第二十八條鼓勵公用、專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按照現行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生產規范,設置安全管理組織,配備專職安全員,明確運營各環節安全責任人。安全管理制度包含流程監控、現場管理、隱患排查、應急處置、宣傳培訓等內容,并定期開展應急培訓、演練及評估整改。
第二十九條鼓勵公用、專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使其掌握充電安全知識、用電安全規范、應急處理辦法等,并對相關人員進行上崗考核。特種作業人員應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持證上崗作業。
第三十條充電基礎設施產權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者應做好充電基礎設施的日常安全維護工作:加強充電車輛管理,充電期間嚴禁車內乘坐人員;確保配電、充電、監控、消防、防雷等設備完好無損;確保充電基礎設施處于正常運行狀態;做好場所安全提醒。
第三十一條充電基礎設施所在場地管理方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或協議約定做好管理區域內充電基礎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對充電基礎設施所在場地開展日常巡視工作中,如發現安全隱患問題,應及時告知充電基礎設施產權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者,并督促其及時消除隱患;遇緊急情況時,應立即采取關閉電源、消防應急等措施。
第三十二條鼓勵公用、專用充電基礎設施產權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者建立充電監控及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其中充電監控系統實現對充電基礎設施運行和充電過程的監控,同時充電監控系統具備數據存儲、管理功能。在檢測到危害充電安全的異常情況(如絕緣監測異常、電池溫度過高、電壓過高、電流過大等情況)時進行告警,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者應及時對充電設備進行斷電和巡檢現場,在消除異常后方可重新啟用。
第三十三條鼓勵新建停車場配建分散自用充電基礎設施。充電基礎設施產權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按電動汽車分散充電基礎設施工程技術標準的相關要求設置獨立的防火單元,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排煙設施、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第三十四條公用、專用充電基礎設施產權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者應按照現行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要求,設置相應的消火栓系統,配足配齊消防軟管卷盤、滅火器或自動噴水泡沫混合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包括電氣火災監控系統)、電氣火災限流保護器或滅弧裝置、排煙設施等基礎性消防設施、器材。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各部門及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翠山湖管委會對充電基礎設施的監督管理分工如下:
市發展改革局:負責指導監督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監管;根據職責對公用、專用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經營、使用的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不定期組織或邀請專家對全市公用、專用充電基礎設施進行安全抽查。就檢查結果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問題督促充電基礎設施安全責任主體限期整改。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指導全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涉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應急救援;依法組織、指導、參與涉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市公安局:負責依法查處破壞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違法犯罪行為。
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落實充電基礎設施的用地政策,在規劃審批等方面建立簡化的程序;負責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等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的規劃審批,以及充電基礎設施用地的統籌協調工作;負責將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主要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充電基礎設施的選址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協助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推進既有居住區增設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在住宅小區增設充電基礎設施,按照設備管理有關要求辦理相關手續,并滿足必要的安全條件;負責對隨房屋市政工程建設的充電基礎設施進行消防設計確認;負責指導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配合自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安裝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協調公交場站推進公交、出租等領域的專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負責指導公路沿線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逐步提高充電停車位比例和充電服務場地保障能力。負責督促交通場站的業主和經營單位做好本場所內所建充電基礎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督促指導利用城區內公共區域設置的經營性充電基礎設施運營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消防救援大隊:負責指導各地做好充電基礎設施消防安全管理,組織開展新能源汽車火災事故的滅火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對充電基礎設施私拉亂接、違規使用、不規范建設施工等造成消防隱患的行為進行依法監督查處。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全市充電基礎設施國家標準執行和計量監管工作,協調市級法定計量技術機構制定強檢申報指引,并做好強檢工作協助。
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督促旅游景區運行單位按照屬地政府和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加強對所屬充電基礎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開平供電局:負責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改造和供電服務;積極推動新能源汽車有序充電,提高電網運行效率;為公路沿線和農村地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提供用電保障,提高充電基礎設施的覆蓋面;嚴格充電基礎設施接電環節審批,對未經允許的充電基礎設施不予接入電網;制定充電基礎設施報裝業務辦理指南,優化電力報裝流程,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接入提供綠色通道;負責建設和運營維護充電基礎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負責充電基礎設施相關電力基礎網絡建設與改造、充電基礎設施增容服務、電力保障等技術支持工作。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翠山湖管委會:將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納入屬地網格化管理范圍,并落實屬地相關部門管理責任。結合本地電動汽車保有量和分布情況,評估論證群眾充電客觀需求和城鄉規劃建設進度,制定完成本地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積極推進既有居住區增設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第七章 追責處置機制
第三十六條對未能正確履行本辦法安全工作職責的充電基礎設施產權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者,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規定依法依規處理。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的,涉及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交通管理等有關規定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開平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文本解讀鏈接:http://m.nntyqh.com/kpszfw/zwgk/fggw/zcjd/content/post_3243446.html
圖解鏈接:http://m.nntyqh.com/kpszfw/zwgk/fggw/zcjd/content/post_3243484.html
—